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确保审计活动和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
(一)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要求;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得到有效落实,更好地为实现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要求及学校中长期规划目标服务。
第四条 学校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审部门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五条 内审部门质量控制通过督导、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内审部门质量控制
第六条 内审部门质量控制,是为保证内审部门审计活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质量控制的程序和要求,内审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活动所实施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控制。
第七条 学校审计队伍应由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和待遇。审计人员应当每年参加后续教育,以保持并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对内审部门质量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二级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及成员。审计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二条 因学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受相关专业知识限制或工作特殊需要等情况,审计处可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审计处人员担任主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校内外专家参与的形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分管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由内审部门负责人复核、由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核并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二级单位和有关领导,并要求被审计二级单位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再次签发后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保持与被审计二级单位、分管校领导、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等的积极有效沟通,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且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审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
如果被审计二级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内审部门、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将后续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计划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二级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二级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密制度。如果内审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由内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对审计项目各阶段工作所实施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对按照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各项要求实施具体审计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实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二级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或方案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并对审计程序和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及对外部专家的利用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告知审计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范围;
(二)被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业务的基本情况;
(三)与审计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审计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审计工作纪律和保密、回避等工作要求;
(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监督内部审计实施过程时,应当:
(一)对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保证审计组按照审计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项目,实现审计目标;
(二)关注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三)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调整审计计划或审计实施方案;
(四)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其他。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应当组成审计组,在必要的审前调查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应当经过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计方案应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做出明确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够,能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发现情况及问题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具体证据材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终结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二级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二级单位意见,被审计二级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连同被审计二级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六条 在后续审计阶段,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长效整改机制,检查被审计二级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是否真实、有效,以促进审计质量,巩固审计成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二级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档案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所反映的业务质量负责。
第四章 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监督与检查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上级部门或本单位对审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审计法律法规,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