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审计结果运用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规定》《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或相关部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结论性工作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整合和转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密切配合,结果客观公正、运用程序规范,审用标准一致、严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主要体现在督促整改、信息共享、审计结果通报、移送线索等。


    第二章  内部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审计处应加强与党政办、党委组织宣传部、纪委办、人事处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合力解决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党委报告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报经批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视审计整改情况,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审计处应视情况书面提请党委、纪委研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向党委组织宣传部移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向纪委办移送《审计移送处理书》(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根据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提醒;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作为单位(部门)评优评先、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纪委负责调查处理内部审计机构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追究党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研究分析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屡审屡犯问题,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运用审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条 被审计二级单位负责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结合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本单位体制机制上存在的漏洞,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完善加强业务管理和监督的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二级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结果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审计结果意见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三章  审计结果通报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通报,是指审计处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二级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通报根据审计事项不同,可采用单项通报、分类通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系统、部门网页等网络公布,也可通过会议、专栏等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通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结果;

    (五)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

    (六)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执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审计通报方式及形式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审计分管领导审核,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通报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通报的,应征询党委组织宣传部意见。


    第四章  审计线索移送

    第十七条 审计线索移送,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查证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全面、保密的要求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移送纪委办,不得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结果通报等代替违纪违法线索移送。

     第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吞资产等经济犯罪的事项;

    (二)涉嫌违反党纪等其它情节的事项;

    (三)涉嫌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等有关法规制度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事项;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移送的事项。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宣传部、审计处、人事处及相关二级单位的人员,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 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秘密的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 阻碍或干扰审计结果运用,影响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正常工作,或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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